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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2022-08-30 02:06:24 点击量:

  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在体育赛事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与体育赛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那么,该类型纠纷呈现什么特点,面临哪些问题,又该如何保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近三年所受理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梳理案件受理情况、案件特点,以及审理要点与思路,以期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借鉴。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民五庭共受理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案件1902件,其中包括1877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达到98.7%,审结1188件;3件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结1件;21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结5件;1件体育赛事合同纠纷,目前尚处于审理过程中。

  近三年来,海淀法院民五庭共审结此类案件1194件,其中判决383件,调解12件,撤诉799件,调撤率达67.9%。在判赔额方面,近三年来涉体育赛事文字作品的案件判赔数额在160元/千字到480元/篇之间,涉体育赛事摄影作品案件判赔数额在2000元/幅至1万元/幅之间,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案件中的赛事图片拍摄门槛较高且对应的作品市场价值较高。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在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摄影作品独家拍摄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判赔数额达300万元。

  海淀法院民五庭经过对受理的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呈现五个特点,一是所涉赛事以热门、大型体育赛事为主,覆盖程度广。二是起诉主体商业化运转程度高、专业化程度强、权属证据相对规范。三是被诉主体运营内容与体育赛事密切相关,比如有的被诉主体运营的软件为专业提供体育资讯的APP软件,有的被诉主体运营的账号明确为某个赛事的官方赞助伙伴,有的案件被告所运营的网站设有专门的体育频道报道各类赛事实况。四是多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赛事热播期,其中以直播类软件实时直播赛事情况的案件最为突出。五是被诉主体抗辩理由与体育赛事特点紧密结合,比如,认为对体育赛事的文字、图片报道等属于时事新闻或体育赛事节目本身不构成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原告拍摄的摄影作品未获被拍摄者的同意,因侵犯肖像权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原告无新闻采编资质,故其从事体育新闻采编行为违法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认为其行为符合为报道时事新闻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

  在体育赛事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是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一般会涉及如下问题:一是涉案的图片或文章是否构成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而言,针对体育赛事所拍摄图片或撰写文章均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不构成时事新闻;二是体育赛事节目尤其是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如配有主播解说的体育赛事网络直播内容等,对于该类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第二大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相应权利。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应严格审查原告的权属证据情况,结合此类案件原告多为继受权利人的特点,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合同、作者身份、声明等证据,如原告无法提供完整、充分的权利来源证据证明其权属,则对其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杜绝原告对权利来源不明的作品主张权利的情况发生。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是否具有可受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如果该种商业模式属于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亦不会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当的干扰或者损害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等,则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此外,体育赛事授权市场中有关赛事直播、转播、点播等权利的含义以及如何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相对应等问题,亦是认定难点。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审理重点往往包括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被告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等。一般而言bob综合体育在线,此类案件的被诉行为难以符合为报道新闻事件而不可避免地对该事件中客观出现的他人作品或制品的再现或引用的情形;对于被告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不仅要考虑其行为是否不当干扰他人合理预期的商业利益,还需综合体育行业公认的标准和通行的惯例、在案的证据进行判断。

  体育赛事知识产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时,首先应鼓励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获利;如双方无法提交证据,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结合体育赛事规模、类型、受关注程度、是否有一定的准入门槛、被诉行为是否处于赛事热播期、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判定。

  鉴于体育赛事被诉侵权行为往往发生于赛事热播期,在诉讼中,原告对及时停止被诉行为的诉求较为急迫,部分权利人会申请行为保全。针对此类申请,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原告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不采取措施是否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方面。比如,2018年,海淀法院民五庭曾在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在新一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开赛前1小时发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体娱公司下架“全体育”平台中的2018赛季中超图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亦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大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之一。

  一是确保权属清晰,完善市场授权合作机制。在授权市场中,应明确相关赛事的授权主体、权利来源、授权客体,以确保权利边界清晰。各交易主体应重视权利授权和转让的规范性,加强相关的合同审核,避免由于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不必要争议,使各主体所获权利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

  二是对侵权行为应及时、全面取证。权利主体应对于涉体育赛事的侵权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取证并积极维权;可结合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电子存证方式,确保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

  三是积极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在诉讼中,作为权利主体应对己方损失或被告的获利进行积极举证,尤其对获得相关体育赛事权利对价高的情形,更应充分举证。通过提交相应的权利来源证据、对外授权证据、支出成本证据等获得符合其价值的赔偿数额。

  四是充分利用行为保全等司法程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鉴于体育赛事被诉行为往往发生在比赛热播期,权利人可充分利用行为保全制度,依法申请行为保全。权利人应明确需裁定停止的行为,就权利基础及难以弥补的损失等要件进行充分举证并提供充分的担保。此外,权利人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来及时阻止证据的灭失或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发生。

  五是全社会共同提高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体育赛事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方应提高版权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树立经许可方可使用的意识,避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和探索新的商业模式过程中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情形发生,共同促进良好的行业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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